「保全業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惠美
王惠美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盧秀燕
盧秀燕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仁
吳育仁
孫大千
孫大千
陳雪生
陳雪生
陳學聖
陳學聖
陳碧涵
陳碧涵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江惠貞
江惠貞
陳鎮湘
陳鎮湘
張嘉郡
張嘉郡
詹凱臣
詹凱臣
廖正井
廖正井
楊瓊瓔
楊瓊瓔
羅明才
羅明才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全業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保全業因執行保全業務,應負賠償之責任,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中途退保。 第九條 保全業因執行保全業務,應負賠償之責任,應向財政部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中途退保。
金融監理業務已於93年7月1日改隸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29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將「財政部」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