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惠美
王惠美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吳育仁
吳育仁
陳雪生
陳雪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碧涵
陳碧涵
盧秀燕
盧秀燕
孫大千
孫大千
陳學聖
陳學聖
蔣乃辛
蔣乃辛
江惠貞
江惠貞
陳鎮湘
陳鎮湘
張嘉郡
張嘉郡
詹凱臣
詹凱臣
廖正井
廖正井
楊瓊瓔
楊瓊瓔
羅明才
羅明才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當舖業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當舖業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並持續維持有效保險契約,不得中斷。 第十二條 當舖業應向財政部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並持續維持有效保險契約,不得中斷。
金融監理業務已於93年7月1日改隸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29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將「財政部」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