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蔣乃辛
蔣乃辛
林國正
林國正
徐耀昌
徐耀昌
楊玉欣
楊玉欣
鄭汝芬
鄭汝芬
連署人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仁
吳育仁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雪生
陳雪生
盧秀燕
盧秀燕
陳碧涵
陳碧涵
邱文彥
邱文彥
李貴敏
李貴敏
詹凱臣
詹凱臣
楊瓊瓔
楊瓊瓔
吳育昇
吳育昇
陳鎮湘
陳鎮湘
馬文君
馬文君
楊應雄
楊應雄
王育敏
王育敏
林明溱
林明溱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針對有毒有害人體健康、農藥及動物用藥超過安全容許量、逾有效日期等違規行為之罰鍰由新台幣六至一千五百萬元提高至新台幣六至五千萬元,以高額罰金遏阻無良業者繼續危害民眾食品安全。
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近來假油事件重創台灣食安信心,衛生福利部雖啟動「油安行動」,要求食品油脂業者提出切結保證成分與標示相符,否則將擴大稽查。但若不從根本上把罰則提高,無良廠商仍會切結是一套,為了獲利實際上又是另一套。為杜絕是類陽奉陰違的廠商欺瞞消費者,應將標示不實罰則上限從20萬調高為400萬元。
第四十九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 第四十九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
市面上的混充米、混充油目前已出爐的檢驗報告可看出,這些混充米、混充油並未驗出危害人體的有害物質,可見這些黑心手法試圖規避罪刑較重的添加有毒或危害健康物質,而是靠低價食材混充高價食材牟取暴利。然若要懲罰這類攙偽造假的無良廠商,「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最重刑期僅三年,讓廠商寧抱僥倖心態,也要昧著良心賺取暴利。故應提高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添加物之違法行為刑責提高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刑期加重為五年以上七年以下,至重傷者提高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同時提高相關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