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仁
吳育仁
蔣乃辛
蔣乃辛
潘維剛
潘維剛
楊瓊瓔
楊瓊瓔
吳育昇
吳育昇
林明溱
林明溱
連署人
邱文彥
邱文彥
李貴敏
李貴敏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陳根德
陳根德
蘇清泉
蘇清泉
楊應雄
楊應雄
馬文君
馬文君
江啟臣
江啟臣
楊玉欣
楊玉欣
羅明才
羅明才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雪生
陳雪生
陳碧涵
陳碧涵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給予罰鍰的百分之十作為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現行的食品安全檢舉獎勵制度是地方政府編列10至20萬的預算,視裁處情況核發5%作為獎勵。根據監察院調查,這些攸關全台2,300萬人食品安全的檢舉獎金,去年各縣市衛生局平均每件核發金額只有1,810元,比檢舉亂丟菸蒂、垃圾動輒40%、50%的獎金還低,根本沒有誘因。 二、爰此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制訂檢舉者獎金制度,將罰鍰的10%作為獎勵,以提高內部檢舉者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