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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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給予罰鍰的百分之十作為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現行的食品安全檢舉獎勵制度是地方政府編列10至20萬的預算,視裁處情況核發5%作為獎勵。根據監察院調查,這些攸關全台2,300萬人食品安全的檢舉獎金,去年各縣市衛生局平均每件核發金額只有1,810元,比檢舉亂丟菸蒂、垃圾動輒40%、50%的獎金還低,根本沒有誘因。
二、爰此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制訂檢舉者獎金制度,將罰鍰的10%作為獎勵,以提高內部檢舉者誘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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