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淑蕾
羅淑蕾
林國正
林國正
葉宜津
葉宜津
蔡其昌
蔡其昌
林佳龍
林佳龍
連署人
陳雪生
陳雪生
盧秀燕
盧秀燕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桐豪
李桐豪
邱文彥
邱文彥
吳育仁
吳育仁
李昆澤
李昆澤
管碧玲
管碧玲
陳碧涵
陳碧涵
孫大千
孫大千
賴士葆
賴士葆
葉津鈴
葉津鈴
許添財
許添財
姚文智
姚文智
魏明谷
魏明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商品標示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為標示。 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加中文標示或說明書。 三、未依第九條規定標示。 四、未依第十條規定標示。 五、違反依第十一條規定公告之應行標示事項或標示方法。 第十五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為標示。 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加中文標示或說明書。 三、未依第九條規定標示。 四、未依第十條規定標示。 五、違反依第十一條規定公告之應行標示事項或標示方法。
一、民眾對於食品應有選擇的自由,更有拒吃零檢出的瘦肉精牛肉的權利,惟當前政府主管機關對於許多進口商標示的管理仍過於鬆散。 二、國內食品安全頻出問題,但事發之後,食品供應商除了下架、退換貨之外,亦無須接受連帶處分,根本是「民生詐欺」,在這一個黑心食品市場中,讓眾多的消費者成了最大的一個憨大呆。 三、食品的標示與內容相符是很基本的交易良心,為加強對不肖業者的處罰,並落實民眾飲食安全的把關工作,實有調整其罰則之必要性。 四、爰此,若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違反相關規定未確實標示者,應予以加重處罰,將罰鍰下限二萬元提高至十萬元,以維護消費者對商品選擇的自由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