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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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金,為每年欠稅罰鍰總金額,提撥百分之三十。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二民眾以上先後分別檢舉同一案件,僅獎勵最先檢舉者;二民眾以上共同或同日檢舉同一案件,以該案件應核發之獎金平均分配之。 |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達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基於此次食安風暴,為提升全民打擊黑心廠商的誘因,應調整現行食品安全檢舉獎勵金制度。據財政部統計至2010年止,全國欠稅大戶已累計1,308億元,考量黑心廠商之事實責任,以及政府財政預算編列負擔,該檢舉獎勵金設置來源應取自欠稅廠商的罰鍰。
二、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是授權衛生福利部自行擬定檢舉獎金額度,依照「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第四條規定,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額度的5%核發檢舉獎金,其比例相對過低,針對打擊黑心食安問題,誘因顯然不足。
三、現行逃漏稅檢舉獎金是該罰金的20%,台北市路平檢舉獎金最高是罰金的50%,考量黑心食安危機不僅是民生經濟詐欺也涉及準謀殺行為,該檢舉獎勵金的現行提撥比例應調整至百分之三十,以提升誘因及加強封阻效果。
四、考量資源有限以及打擊黑心食安的真實效果,參據民眾檢舉達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二民眾以上先後分別檢舉同一案件,僅獎勵最先檢舉者;二民眾以上共同或同日檢舉同一案件,以該案件應核發之獎金平均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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