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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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標準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標準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配合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條規定,修正法規命令授權之項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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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前條喪葬補助費之請求權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前項請求權人如為二人以上者,應推由一人代表領取。 | 第三條 前條喪葬補助費之請求權人為死者之法定繼承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如為二人以上者,得聯名支領或推由一人代表領取。 |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明定喪葬補助由法定繼承人為請求權人,而繼承人順位須依民法規定為斷,實務上仍偶有爭議。爰參照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喪葬費補助標準第四條規定,臚列修正條文第一項七款規定,以利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初審作業。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明定得聯名支領,惟查實務上以一人代表請領為主,且配合國庫電子支付作業流程,刪除聯名支領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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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請求權人申請喪葬補助費,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死者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個案之死亡證明書或屍體相驗證明書正本。 二、戶籍證明文件(證明請求權人與死者之親屬關係)。 三、屍體病理解剖檢驗通知書正本。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第四條 請求權人申請喪葬補助費,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死者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個案之死亡證明書正本。 二、戶籍證明文件(證明請求權人與死者之親屬關係)。 三、屍體解剖檢驗通知書正本。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疫檢體採檢手冊」所載疑似傳染病死亡個案解剖流程之「(疑似)傳染病致死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申請書」之明文,請求權人應檢具個案死亡證明書(或屍體相驗證明書)正本,爰修正第一款規定,俾與實務需求一致。
二、參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條之用語,修正第三款之通知書名稱為「屍體病理解剖檢驗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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