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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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經學校考查合格者,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其採計之學分數,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六分之一。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採計至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十學分。」同條第三項規定:「前項採計學分之認定基準、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據以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其得採計為學分者,應符合下列基準: 一、訓練內容與專業科目課程內容相符。 二、具有符合前款訓練內容所需之設備。 三、具備足夠之訓練能力及指導人力。 明定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其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之三項基準。
第三條 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之採計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訓練時數每達七十二小時,始得採計為一學分。 二、學分數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輪調式建教合作:以三個月一期為原則,三學年共六期;每期採計四學分,總計以二十四學分為限。 (二)階梯式建教合作:於三年級全年實施,總計以十六學分為限。 (三)實習式建教合作:每學期以二學分為限。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學分數辦理。 前項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之採計,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六分之一。但情形特殊,經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採計至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十學分。 一、因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之職業技能訓練與一般課堂不同,故以四小時折算課堂之一小時,七十二小時之訓練時間計折算課堂十八小時,採計一學分,爰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之,並於同項第二款明定學分數之計算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之採計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六分之一。但特殊情形,經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採計至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十學分。
第四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指派專業科目教師至建教合作機構考查下列事項;經考查合格者,始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 一、建教生訓練週記。 二、建教合作機構訓練、指導及輔導人員對建教生之考評結果。 三、其他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之訓練情形及特殊表現。 一、明定高級中等學校應指派專業科目教師至建教合作機構考查之事項;並規定經考查合格者,始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 二、本法第十三條明定之「訪視」為學校一般教師至建教合作機構瞭解建教生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及訓練契約之執行情形。本條明定之「考查」為專業科目教師,至建教合作機構認定訓練項目得作為學分採計之情形。「訪視」與「考查」之內涵、目的及方式均不同,均屬必要辦理事項。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另定補充規定。 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之補充規定。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