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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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訂定法源依據。
第二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之認定,應以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所獲得之特殊學識或技能,及須具執業資格始得執行業務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所從事業務或提供服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直接重大密切相關,及對人民工作權之影響。 二、執行業務具自主性、自律性及專屬不可替代性,強調親自執行並對其服務親負其責。 三、紛爭責任鑑定具專業性與困難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認定基準。 二、基於重要性理論之見解,對人民所從事之職業,其業務應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直接重要密切相關者,始由考試院辦理國家考試。 三、第二款所稱「自律性」包括執業之倫理規範。 四、基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人員本質,並因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考試屬性,保障人民工作權,經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三五二號、第四五三號、第六五五號及第六八二號解釋意旨,明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基準要件等事項。
第三條 為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事宜,考選部應成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詢委員會),辦理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案件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諮詢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選部政務次長兼任;常任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考選部部長遴任。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其組成如下: 一、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二、考選部代表四人至六人。 諮詢委員會應視會議及案件性質需要增聘相關機關及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人數七人至十一人。必要時,並得視議題性質分組召開會議。 諮詢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考選部簡任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所需工作人員,由考選部員額內派兼之。 諮詢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與議案有關機關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諮詢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由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以及列席之學者、專家,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一、諮詢委員會成員之組成、辦理事項及幕僚工作人員之指派。 二、由於委員為無給職,另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得支給由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及列席之學者、專家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四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各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依第二條要件擬提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需求說明書(如附件一),同時應填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審查表(如附件二)及佐證資料行文考選部。 二、考選部收到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函後,由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邀請相關領域委員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公聽會,彙整各方意見及配套措施後,並加具意見提會審議。 三、審議結果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審定之。 四、經審定為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擬具職業管理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之處理程序。
第五條 諮詢委員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常任委員一人為主席。 諮詢委員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第三條相關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得指定代理人出席,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一、諮詢委員會開會及決議原則。 二、考量諮詢委員會增聘與議案有關機關之委員,目的在借重徵集其專業領域之學識經驗,故於第三條相關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未克出席會議時,其代理人應具相當層級,由簡任人員出席。
第六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之案件,提諮詢委員會審議結果,經考選部部長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審議通過後,送請有關機關查照辦理。 諮詢委員會決議後續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