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死亡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二、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法院判決書。 三、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為養子女者,並需載有收養日期。申請人與死亡勞工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本。 五、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等相關資料。 六、未領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之聲明書。 第六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死亡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二、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法院判決書。 三、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為養子女者,並需載有收養日期。申請人與死亡勞工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五、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等相關資料。 六、未領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之聲明書。
配合內政部「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執行計畫,減少戶籍謄本使用量,簡化補助案件申辦手續,爰修正本條第四款規定之應備書件,改以戶口名簿影本取代戶籍謄本,另透過戶政司檔案傳輸及查詢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資料加以比對,以確保核發補助之正確性,同時達到簡政便民成效。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後,因內政部預計一百零三年二月前完成戶役政資訊系統更新並正式上線,勞工保險局亦須配合修正作業流程及更新印製相關申請書表,爰定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