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仁
吳育仁
楊應雄
楊應雄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邱文彥
邱文彥
林德福
林德福
蔣乃辛
蔣乃辛
李貴敏
李貴敏
陳鎮湘
陳鎮湘
鄭汝芬
鄭汝芬
潘維剛
潘維剛
詹凱臣
詹凱臣
楊瓊瓔
楊瓊瓔
吳育昇
吳育昇
陳根德
陳根德
馬文君
馬文君
王育敏
王育敏
林明溱
林明溱
楊玉欣
楊玉欣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登記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有關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醫療事務者,藥師得報請其執業登記之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至其執業處所以外執行調劑或藥事照護。 前項藥師外出執行調劑、藥事照護不得超出其執業登記處所之營業項目許可範圍。 第十一條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一、依大法官釋字第711號之內容,應針對有關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情形,訂定例外之規定,然在藥師的業務範圍內,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而須支援者,皆與調劑或藥事照護業務有所關連,故為避免藥師利用上述例外之事由,隨意至執業處所以外地方執行業務或執行不相關業務,影響民眾用藥安全,應限制藥師於例外情形時,需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得以於執業處所以外執行調劑或藥事照護。 二、藥師所從事業務範圍非常廣泛,不同的業務範圍皆有其專業上的差異,為避免藥師於第一項但書情形外出執業時,執行非屬於自己業務範圍的工作,進而影響民眾用藥的安全,建議應限制藥師外出執行調劑、藥事照護不得超出營業許可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