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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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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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局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流氓、犯罪組織檢肅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等事項。 四、司法警察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五、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刑事案件證物之檢驗、鑑定等事項。 六、刑事案件紀錄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統計分析、運用等事項。 七、國際刑事警察業務之聯繫、協調及跨國刑事案件之調查、處理等事項。 八、犯罪偵防、鑑識、防爆等裝備器材標準之釐定、規劃、採購、維護等事項。 九、刑事警察之業務督導、教育訓練、風紀考核之規劃、執行及公共關係、服務等事項。 十、治安情報之諮詢佈置、蒐集、傳遞、運用等事項。 十一、指紋之採取、分析、儲藏、鑑定及運用業務之規劃、執行等事項。 十二、生物跡證化驗、鑑定、建檔及協助刑案屍體解剖、活體檢驗等事項。 十三、刑事警察業務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四、刑事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及推動等事項。  十五、國際刑事警察電子通訊連絡及有關業務之協調、規劃等事項。 十六、刑事案件之指揮、通報、管制及與有關機關協調、聯繫等事項。 十七、重大、特殊刑事案件、組織犯罪、電腦網路犯罪、經濟犯罪之偵查及支援等事項。 十八、防爆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爆炸案件之支援勘查、處理、鑑定、蒐證及器材之安全檢查等事項。 十九、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第三條 本局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流氓、犯罪組織檢肅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等事項。 四、司法警察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五、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刑事案件證物之檢驗、鑑定等事項。 六、刑事案件紀錄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統計分析、運用等事項。 七、國際刑事警察業務之聯繫、協調及跨國刑事案件之調查、處理等事項。 八、犯罪偵防、鑑識、防爆等裝備器材標準之釐定、規劃、採購、維護等事項。 九、刑事警察之業務督導、教育訓練、風紀考核之規劃、執行及公共關係、服務等事項。 十、治安情報之諮詢佈置、蒐集、傳遞、運用等事項。 十一、指紋之採取、分析、儲藏、鑑定及運用業務之規劃、執行等事項。 十二、生物跡證化驗、鑑定、建檔及協助刑案屍體解剖、活體檢驗等事項。 十三、刑事警察業務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四、刑事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及推動等事項。  十五、國際刑事警察電子通訊連絡及有關業務之協調、規劃等事項。 十六、刑事案件之指揮、通報、管制及與有關機關協調、聯繫等事項。 十七、重大、特殊刑事案件、組織犯罪、電腦網路犯罪、經濟犯罪之偵查及支援等事項。 十八、防爆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爆炸案件之支援勘查、處理、鑑定、蒐證及器材之安全檢查等事項。 十九、通訊保障及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等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一、刪除第一項第十九款。原第二十款改列第十九款。 二、配合本法第四條「通訊監察中心改隸臺灣高等法院資訊中心」之修正,刪除有關刑事警察局長掌理「通訊保障及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等事項」。
第四條 本局設預防科、偵查科、檢肅科、司法科、鑑識科、紀錄科、國際刑警科、後勤科、秘書室、督察室、保防室、指紋室、法醫室、刑事研究發展室、資訊室、公共關係室、國際刑警電臺、偵防犯罪指揮中心,並得分組辦事。 第四條 本局設預防科、偵查科、檢肅科、司法科、鑑識科、紀錄科、國際刑警科、後勤科、秘書室、督察室、保防室、指紋室、法醫室、刑事研究發展室、資訊室、公共關係室、國際刑警電臺、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及通訊監察中心,並得分組辦事。
鑒於監聽機關另案監聽情形浮濫,為加強憲法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之保障,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通訊監察中心,宜改隸臺灣高等法院資訊中心。爰刪除刑事警察局下所設「通訊監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