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淑蕾
羅淑蕾
紀國棟
紀國棟
林佳龍
林佳龍
林國正
林國正
王惠美
王惠美
蔡其昌
蔡其昌
葉宜津
葉宜津
陳亭妃
陳亭妃
李慶華
李慶華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王廷升
王廷升
李昆澤
李昆澤
李俊俋
李俊俋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葉津鈴
葉津鈴
陳碧涵
陳碧涵
蕭美琴
蕭美琴
孔文吉
孔文吉
鄭汝芬
鄭汝芬
吳育仁
吳育仁
魏明谷
魏明谷
呂學樟
呂學樟
許忠信
許忠信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一、由早前之塑化劑違規使用、毒澱粉事件到最近的混充粗製棉籽油的「毒」門配方(提煉自棉花籽的棉籽油,含有具生殖毒性的棉酚,對女性而言,會造成經期紊亂,子宮縮小,卵巢萎縮;;男性則會導致睪丸萎縮,精蟲數量及精蟲活動力減少等……)、「摻假」牟取暴利的黑心油品,足見,這些不肖廠商根本無視現行法制的懲罰效果。 二、為達對不肖廠商的嚇阻效果,並進而維護國人的飲食安全,實有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罰鍰上限,由一千五百萬元調高為五千萬元之必要。
第四十九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 第四十九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
一、這些黑心業者係完全成本考量,幾乎無視人命健康甚至會導致死亡的結果,不只「謀財」更是「害命」,其不肖行為不僅是「經濟詐欺犯罪」,同時也是一種「準謀殺」的犯罪行為。 二、爰此,本席擬提案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針對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的黑心行為,予以加重處罰。將現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成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期能真正達到對黑心廠商的懲罰效果,進而維護國人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