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十六條之一 (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法源)
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受害者之權益,應設置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前項基金應納入主管機關依本法所處罰鍰、沒入及不當得利之追繳,其運用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於近日爆發多起食品安全危害事件,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前年塑化劑風暴,讓消費者人心惶惶,出問題的產品被大規模銷毀,消基會也代替受害者向廠商求償,共有五百六十八位受害消費者提告求償,金額高達七十八億,後來降為二十四億,但如今判決出爐,廠商只需賠償消費者購買商品的總金額一百二十萬,落差高達兩百倍,三十七家業者中只有十八家業者須賠受害者,至於精神慰撫金等部分均被駁回,其中統一企業賠七萬七千元,而知名的食品公司「悅氏運動飲料」僅須賠償九塊錢,如此判決更顯示消費者求償無門的窘境。
三、今年五月食品衛生管理法三讀通過時,即通過兩項附帶決議,其一為:「為確保食品受害者之權益,請行政院衛生署研議成立食品受害基金」及「中央主管機關應研議設置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法案三讀後迄今,仍未看到主管單位有何作為,故新增有關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法條,為主管單位設置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法源,以維護消費者健康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