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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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國際財政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租稅協定、關務協定、財政合作協定之洽簽、訂定、修正、終止及解釋。 二、租稅協定相關法規訂定、修正及廢止之研擬。 三、租稅協定適用爭議之解決及資訊交換之執行。 四、國際財政組織、國際租稅組織、國際關務組織及其相關會議之處理。 五、國際財政資訊之蒐集及制度之研究。 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有關前五款業務之辦理。 七、其他有關國際財政事項。 | 第七條 國際財政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財政組織之聯繫、協調、參與及執行。 二、國際財政合作之規劃及推動。 三、國際會議之規劃、參與及舉辦。 四、國際財政資訊及制度之研究。 五、國際財政之宣導及國際媒體之聯繫。 六、財政資料、外文政策說帖及首長外文講稿之撰擬。 七、財政出訪及外賓來訪接待事宜。 八、租稅協定之洽簽。 九、其他有關國際財政事項。 |
一、查國際財政司核心業務係涵括「租稅協定」、「關務協定」及「財政合作協定」之洽簽、訂定、修正、終止及解釋,其中「租稅協定」具有優先所得稅法適用之效力,可改善我國投資環境;「關務協定」包括關務互助協定、貨品暫准通關證協定,涉及關務法規適用問題;「財政合作協定」涉及兩國財政、租稅及關稅合作。現行條文僅列舉租稅協定一款,尚不足以呈現業務全貌,爰修正本條各款規定,以符實際。
二、本條各款修正理由如下:
(一)配合前述國際財政司核心業務,將現行第八款移列為第一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參照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廢止之原財政部賦稅署辦事細則第四條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內容,新增第二款至第三款規定。
(三)現行第一款國際財政組織及第三款國際會議均涵括租稅及關稅領域,且該二款業務屬性相似,爰予合併移列為第四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第四款移列為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因應海峽兩岸往來日益頻繁,爰比照國際財政、租稅及關稅業務,增訂第六款規定海峽兩岸相關業務之辦理,並配合將現行第九款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為第七款。
(六)現行第二款、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事項,均屬修正條文第七款規定之範疇,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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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增列「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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