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一條 為照顧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之生活,減輕其自來水費之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 第一條 為照顧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之生活,減輕其自來水費之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
配合名稱修正,增列支領贍養金人員得享有自來水優待付費。 |
|
| 第二條 依本辦法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以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發給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之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以下簡稱本辦法適用人員)住宅飲用水為限。 | 第二條 依本辦法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以持有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發給軍眷補給證之支領退休俸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以下簡稱本辦法適用人員)住宅飲用水為限。 |
配合「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更名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軍眷補給證」更名為「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列支領贍養金人員。 |
|
|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申請優待付費,應向當地自來水事業繳驗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並應登錄軍眷姓名為戶名,其付費之優待,自申請月份起開始。 前項申請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以一個供水戶為限,分住數處而符合優待條件者,應擇一個供水戶申請優待。 |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申請優待付費,應向當地自來水事業繳驗軍眷補給證及戶口名簿,其付費之優待,自申請月份起開始。 |
一、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留守業務處一百零一年三月六日國後留照字第一○一○○○一五四○號函示,規範軍眷應辦理戶名登錄,俾利查核作業執行順遂。
二、依審計部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台審部二字第一○一○○○○三五七號函示,退役軍眷因無戶數限制,其用水優待較現役軍眷優渥,未盡合理,爰參照「國防部補助退休俸贍養金人員家屬用電半價實施準則」,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優待戶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