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第二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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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第二條、第十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檢疫費用,其項目如下: 一、預防接種、瘧疾預防藥品費、阿米巴性痢疾藥品費。 二、證照費: (一)國際預防接種證明書費。 (二)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費。 (三)屍體出境准許證明書費。 三、衛生檢疫費:船舶衛生檢疫費。 四、消毒費: (一)船舶除鼠滅蟲消毒費。 (二)貨櫃蒸燻消毒費。 (三)進口貨物消毒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目之費用,其徵收對象為申請辦理國際預防接種、瘧疾預防藥品、阿米巴性痢疾藥品或屍體出境准許事項者。但阿米巴性痢疾藥品費之徵收對象以非本國籍者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費用,其徵收對象為入出國(境)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代理人。 前二項之徵收對象於申辦時,持中央主管機關所屬疾病管制署(以下稱疾病管制署)開立之繳款書,向國庫或國庫代理銀行繳納。但符合國庫法第五條之規定,得以現金向疾病管制署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醫療機構繳納。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檢疫費用,其項目如下: 一、預防接種、瘧疾預防藥品費、阿米巴性痢疾藥品費。 二、證照費: (一)國際預防接種證明書費。 (二)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費。 (三)屍體出境准許證明書費。 三、衛生檢疫費:船舶衛生檢疫費。 四、消毒費: (一)船舶除鼠滅蟲消毒費。 (二)貨櫃蒸燻消毒費。 (三)進口貨物消毒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目之費用,其徵收對象為申請辦理國際預防接種、瘧疾預防藥品、阿米巴性痢疾藥品或屍體出境准許事項者。但阿米巴性痢疾藥品費之徵收對象以非本國籍者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費用,其徵收對象為入出國(境)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代理人。 前二項之徵收對象於申辦時,持中央主管機關所屬疾病管制局(以下稱疾病管制局)開立之繳款書,向國庫或國庫代理銀行繳納。但符合國庫法第五條之規定,得以現金向疾病管制局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醫療機構繳納。
一、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第四項修正疾病管制局名稱為「疾病管制署」。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第十八條 船舶衛生檢疫費,平日應由輪船公司或其船務代理,於船舶出港前繳納;例假日及上班時間外進出港之船舶,得於翌日上班時間內繳納。但經疾病管制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船舶衛生檢疫費,平日應由輪船公司或其船務代理,於船舶出港前繳納;例假日及上班時間外進出港之船舶,得於翌日上班時間內繳納。但經疾病管制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