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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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職工福利社得視需要及經費狀況,辦理下列業務: 一、餐廳。 二、宿舍或住宅。 三、理髮室。 四、幼兒園。 五、洗衣室。 六、圖書室。 七、康樂室。 八、日用品供應。 九、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前項業務,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其經費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不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 | 第十六條 職工福利社得視需要及經費狀況,辦理下列業務: 一、餐廳。 二、宿舍或住宅。 三、理髮室。 四、托兒所或幼稚園。 五、洗衣室。 六、圖書室。 七、康樂室。 八、日用品供應。 九、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前項業務,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其經費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不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 |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托兒所、幼稚園均改制為幼兒園,爰將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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