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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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中低所得家庭資格認定,應檢附文件規定如下: 一、依下列各目規定之一,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者: (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十六條。 (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四條。 (三)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第二條。 (四)其他法令相關租金補貼規定。 二、未領有前款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辦法第十六條,訂定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條件規定辦理者。 前項審查涉及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其子女及相對人時,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及收入之計算,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 第九條 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中低所得家庭資格認定,應檢附文件規定如下: 一、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者: (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十六條。 (二)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四條。 (三)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第二條。 (四)其他法令相關租金補貼規定。 二、未領有前款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租賃契約書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辦法第十六條,訂定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條件規定辦理者。 前項審查涉及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其子女及相對人時,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及收入之計算,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
一、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規定,第一項第一款文字「款」修正為「目」,俾符法制。
二、依據內政部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一○二○八○七七○二號令修正發布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爰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考量未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者,其屬尚未租有住宅者,無從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爰配合刪除第一項第二款「租賃契約書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以符實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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