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廖正井
廖正井
潘維剛
潘維剛
陳碧涵
陳碧涵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李貴敏
李貴敏
羅明才
羅明才
江惠貞
江惠貞
鄭汝芬
鄭汝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蘇清泉
蘇清泉
賴士葆
賴士葆
丁守中
丁守中
蔡正元
蔡正元
顏寬恒
顏寬恒
陳雪生
陳雪生
王廷升
王廷升
陳鎮湘
陳鎮湘
盧嘉辰
盧嘉辰
林明溱
林明溱
張嘉郡
張嘉郡
王進士
王進士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證人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稱刑事案件,以下列各款所列之罪為限: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條之罪。 五、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六、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 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或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八、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或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罪。 十一、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或第四十七條之二之罪。 十二、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二之罪。 十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 十四、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第六條或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罪。 十六、軍事審判法第一條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之罪。 第二條 本法所稱刑事案件,以下列各款所列之罪為限: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條之罪。 五、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六、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 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或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八、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或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罪。 十一、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或第四十七條之二之罪。 十二、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二之罪。 十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 十四、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第六條或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罪。
軍事審判法於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公告施行,其第二條明定:「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基於現役軍人犯罪者,其證人亦多具現役軍人身分,有必要予以保護,爰提案增訂第一項第十六款,明定軍事審判法第一條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之罪,亦納入適用本法。
第二十一條 本法之規定,於軍事法院及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軍事審判法受理之案件,準用之。 第二十一條 本法之規定,於軍事法院及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理之案件,準用之。
配合軍事審判法立法施行,明定依該法受理之案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