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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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條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 | 第六十五條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一個半月。 |
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後,雖然與國際接軌,但相較過去,其實際的商業決算作業將更為繁複及困難,考量會計實務處理上的配合,將商業之決算,由必要時得延長一個半月,修正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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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第八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原行政院提出商業會計法修正案,其生效日期為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迄今已逾時效。考量修法進度及實務配合需要,擬修正該法生效日期為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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