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添財
許添財
蔡其昌
蔡其昌
陳亭妃
陳亭妃
陳歐珀
陳歐珀
劉建國
劉建國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楊曜
楊曜
高志鵬
高志鵬
薛凌
薛凌
鄭麗君
鄭麗君
趙天麟
趙天麟
姚文智
姚文智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昆澤
李昆澤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劉櫂豪
劉櫂豪
蔡煌瑯
蔡煌瑯
段宜康
段宜康
許忠信
許忠信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九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 第四十九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
一、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調高相關罰則刑度與罰金。 二、有鑑於我國黑心食品事件層出不窮,不肖業者為節省成本支出,罔顧國人健康於不顧,競相追逐暴利,擬提高相關法律刑責與罰金,以重典遏阻居心不良之食品業者製造黑心食品,殘害民眾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