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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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基金依據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之純保險費收入總額,於扣除共保組織及國內、外再保市場或資本市場危險分散成本之餘額,應全數累積,除支付地震事故應攤付之賠款及償還第二項融資貸款之本金及利息外,不得動支。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本基金累積之資金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時,由本基金擬定財源籌措計畫向國內、外機構貸款或以其他融資方式支應,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本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第五條 本基金依據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之純保險費收入總額,於扣除共保組織及國內、外再保市場或資本市場危險分散成本之餘額,應全數累積,非有地震事故需攤付賠款時,不得動用。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本基金累積之資金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時,由本基金擬定財源籌措計畫向國內、外貸款或以其他融資方式支應,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本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一、考量重大震災發生時,依本條文第二項規定向國內、外機構貸款或以其他融資方式取得之資金係用於支付地震事故之賠款,該償付融資貸款本金及利息,應可視為支付賠款,故將籌措財源攤付地震事故賠款所產生之貸款本金及利息,列為純保費收入動支項目,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第七條 本基金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本保險各種準備金: 一、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應以純保險費採二十四分法提存之。 二、賠款準備金:已報未付賠款準備金及未報賠款準備金,應參據本基金損失評估系統評估結果及過去理賠經驗估算提存之。 三、特別準備金: (一)每年年底應就分進之純保險費收入總額,扣除共保組織及國內、外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危險分散成本、淨自留賠款、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及賠款準備淨變動後,如有餘額,應全數提存特別準備金。 (二)每年年底應就本保險附加費用收入及不含資金運用收益之其他各項收入總額,扣除各項成本費用後之餘額,全數提存特別準備金。本目餘額為負數時,結轉累積餘絀。 (三)第一目之特別準備金如有不足者,得收回以前年度累積之特別準備金彌補之;如仍有不足者,得由以後年度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沖減彌補之。 前項第三款第二目之各項成本費用不包含第六條第三項及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已扣除之成本、費用、賠款及損失。 第七條 本基金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本保險各種準備金: 一、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應以純保險費採二十四分法提存之。 二、賠款準備金:已報未付賠款準備金及未報賠款準備金,應參據本基金損失評估系統評估結果及過去理賠經驗估算提存之。 三、特別準備金: (一)每年年底應就分進之純保險費收入總額,扣除共保組織及國內、外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危險分散成本、淨自留賠款、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及賠款準備淨變動後,如有餘額,應全數提存特別準備金;如有不足,得就特別準備金沖減之。 (二)每年年底應就本保險附加費用收入及不含資金運用收益之其他各項收入總額,扣除各項成本費用後之餘額,全數提存特別準備金。本目餘額為負數時,結轉累積餘絀。 前項第三款第二目之各項成本費用不包含第六條第三項及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已扣除之成本、費用、賠款及損失。
一、將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特別準備金沖減規定,移列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 二、考量重大震災發生時,可能有過去累積特別準備金仍不足攤付賠款之情形,爰參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增訂第三目,累積特別準備金不足沖減之差額,得由以後年度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沖減彌補之,以資完備。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增訂第三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