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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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專科學校法修正,修正本辦法法源依據。
第四條之一 自一百零三學年度起入學,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免納學費。 一百零二學年度及以前學年度入學,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者,免納學費。 前二項免納之學費,於 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第四條之一 本部為縮短公立與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學費負擔之差距,促進教育機會平等,得對就讀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之學費與就讀公立者之差額予以補助。補助對象得由本部依其家庭經濟狀況為必要之限制。 前項補助,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一、配合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增列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之條件。 二、現行第一項係配合本部執行「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所定補助對象;一百零三學年度起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推動,本部考量政府資源有限,對補助對象按其家庭經濟狀況,修正分為二項明定一百零三學年度起入學學生、一百零二學年度及以前學年度入學學生免納學費之規定。 三、第一項明定,自一百零三學年度起入學,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免納學費。 四、第二項明定,一百零二學年度及以前學年度入學,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者,同樣享有免納學費之優待。 五、第三項由現行第二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四條之二 前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一)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準,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彙總送該中心查調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複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家庭年所得總 額之計算方式。 三、第二項明定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之情形。 四、第三項明定家庭年所得總額之資料及查調程序。 五、第四項明定學生對家庭年所得總額查調結果有疑義時,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由學校審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