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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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 |
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制定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已受國民教育者繼續學習之教育機會,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進修部,辦理繼續進修教育。」,爰將「及其附設進修學校」之文字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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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辦法補助金額,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參照國立及私立學校每學年收取之下列費用定之: 一、學雜費。 二、書籍費。 三、制服費。 原住民學生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前項第一款以補助雜費為限。 | 第五條 本辦法補助金額,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參照國立及私立學校每學年收取之下列費用定之: 一、學雜費。 二、書籍費。 三、制服費。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有關免納學費之規定增列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費用以補助雜費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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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原住民學生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其就學之補助費及減免者,學校應就該部分金額予以扣除後覈實計算助學金。 | 第六條 原住民學生已領有政府機關針對其就學之公費補助者,學校應就已領有項目金額予以扣除後覈實計算助學金。 |
配合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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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發布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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