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四條之一 商品或服務之交易不得有下列行為之一,而謀取不正當利益者:
一、故意變更質量。
二、捏造或散布漲價資訊,意圖哄抬價格,使其漲價過高於生產成本。
三、利用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價格手段,誘使交易相對人與其進行交易。
前項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漲價過高於生產成本之認定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增訂本條文。
二、我國雖屬市場經濟,政府無法強制或控制商品之銷售價格。但如商品供應者貪婪不注重公共利益、獨占事業利用市場力量長期壟斷市場,使得市場上之較弱勢之消費者或其交易相對人無法經由價格機制,取得正確與足夠之資訊而造成市場失靈時,多數經濟學者認為政府應在適當時機,有限度地介入市場干預,以避免市場失靈。因此,多數經濟學者認為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應扮演維護與執行法令之積極角色。
三、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為了反應油、電、原物料與人工等成本增加,而調漲其銷售價格原屬合情合理之事。同時,物價應由供需彈性決定之,且調漲之幅度亦無須完全符合成本增加之幅度。但在人民薪資並未有顯著成長之際,若商品或服務價格飆漲,無疑將提高人民痛苦指數;且消費者並無足夠資訊與知識,判斷其所購買之商品或所支付之服務是否合理,導致消費者處於不公平之地位,而受到損失。物價飆漲皆為歷年來十大民怨之名列前茅,可得證明之。
四、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包括財政部、農委會、經濟部、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消保處等部會,並各司其職與分工合作。其中公平會嚴密調查商品或服務供應者有無濫用市場獨占力量,或有無聯合行為之意思聯絡事證;但公平會在成立過程中曾接管了前經濟部物價督導會報人員與職掌,具有監督物價之豐富經驗。同時,「公平法」對違法行為最高得處以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罰鍰,且「公平法」為其他特別法之普通法,使得每當物價飆漲時,民眾即希望公平會能調查與處分違法之事業。
五、因此,公平會不應再故步自封,僅侷限於查處上述職掌,使得往往投入諸多人力,而成效不彰。為了解決民怨,政府除須採行更積極措施,促使台電與中油提升內部管理效能外;亦應適時地增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一,區隔現行條文第二十四條須「具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前提,使非屬其他部會職掌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能合理地反應成本調漲幅度與獲取合理之利潤,但不得趁機調漲銷售價格以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第二項採例示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漲價過高於生產成本之認定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