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蔡正元
林國正
林國正
蘇清泉
蘇清泉
潘維剛
潘維剛
連署人
曾巨威
曾巨威
顏寬恒
顏寬恒
鄭汝芬
鄭汝芬
蔡錦隆
蔡錦隆
楊麗環
楊麗環
江啟臣
江啟臣
林滄敏
林滄敏
呂學樟
呂學樟
廖正井
廖正井
楊瓊瓔
楊瓊瓔
翁重鈞
翁重鈞
李貴敏
李貴敏
盧秀燕
盧秀燕
林鴻池
林鴻池
楊玉欣
楊玉欣
盧嘉辰
盧嘉辰
張嘉郡
張嘉郡
孔文吉
孔文吉
賴士葆
賴士葆
徐少萍
徐少萍
費鴻泰
費鴻泰
李鴻鈞
李鴻鈞
林郁方
林郁方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儲蓄互助社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協會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儲蓄互助社訂定章程。 二、辦理有關互助之教育訓練。 三、審核設立儲蓄互助社並保障其權益。 四、監督、稽核及輔導各儲蓄互助社。 五、代辦儲蓄互助社各項互助基金。 六、管理儲蓄互助社提存之公積金。 七、辦理儲蓄互助社資金融通。 八、其他經核可之事項。 協會執行任務,由內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予以監督及輔導。 第二十七條 協會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儲蓄互助社訂定章程。 二、辦理有關互助之教育訓練。 三、審核設立儲蓄互助社並保障其權益。 四、監督、稽核及輔導各儲蓄互助社。 五、代辦儲蓄互助社各項互助基金。 六、管理儲蓄互助社提存之公積金。 七、辦理儲蓄互助社資金融通。 八、其他經核可之事項。 協會執行任務,由內政部、財政部分別予以監督及輔導。
鑒於儲蓄互助社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儲蓄互助社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