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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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會置諮議會諮議員(以下簡稱諮議員)至多二十三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 第三條 本會置諮議會議員(以下簡稱諮議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
參酌立法院之決議,明定諮議員人數為至多二十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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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本會設主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十五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配合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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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第五屆諮議員任期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止,修正第二項,增訂本規程本次修正第三條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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