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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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於出國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核發重入國許可。 前項重入國許可分為單次及多次使用二種,其效期,不得逾外僑居留證之效期。申請外僑居留證,可同時申請多次重入國許可。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來臺工作者,應申請單次重入國許可。 外僑居留證經註銷者,其重入國許可視同註銷。 經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得持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及有效護照重入國。 | 第二十條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於出國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核發重入國許可。 前項重入國許可分為單次及多次使用二種,其效期,不得逾外僑居留證之效期。申請外僑居留證,可同時申請多次重入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申請單次重入國許可: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來臺工作者。 二、持外國護照來臺升學之僑生。 外僑居留證經註銷者,其重入國許可視同註銷。 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得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及有效護照重入國。 |
一、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二款係因應政府推動僑教政策,為利學校掌握僑生動態,俾僑輔人員得隨時關心瞭解僑生生活狀況,即時提供各項輔導與協助措施,教育部於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僑生入出國應經學校同意,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爰配合增訂僑生居留期間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申請單次重入國許可。
二、惟教育部基於營造境外學生友善就學環境、簡化相關行政流程,且考量外國學生、僑生與港澳學生申請出、入國規定之衡平性,業修正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十四條刪除僑生在學期間申請出、入國應取具學校同意函之規定,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二款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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