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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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委託經營係替代原機構或財產設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之任務者,主辦機關應於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時,明定第一年之規格、最低數量或工作量、單價等各項契約條件;主辦機關無法於招標前確知者,於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以預估參考值代替,但實際採購數量低於預估數量達百分之十以上時,主辦機關應與民間機構依誠信原則協調補償事宜。 第二年起至契約期滿,主辦機關應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物價指數,以四年為限,預估後續每年購買產品或勞務之規格、最低數量或工作量、單價等參考值,規定單價變動幅度限制標準。後續每年實際採購之金額如低於預估達約定比例時,主辦機關應與民間機構依誠信原則協調補償事宜。 第二十六條 委託經營係替代原機構或財產設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之任務者,主辦機關應於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時,明定第一年之規格、最低數量或工作量、單價等各項契約條件;主辦機關無法於招標前確知者,於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以預估參考值代替,但實際採購數量低於預估數量達百分之十以上時,主辦機關應與民間機構依誠信原則協調補償事宜。 第二年起至契約期滿,主辦機關應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物價指數,以四年為限,預估後續每年購買產品或勞務之規格、最低數量或工作量、單價等參考值,規定單價變動幅度限制標準。後續每年實際採購之金額如低於預估達約定比例時,主辦機關應與民間機構依誠信原則協調補償事宜。
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法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該法第六條所定「行政院主計處」銜稱變更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爰將第二項所定「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以符實況。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國防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國防法施行之日施行。
新增第二項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