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劉建國
劉建國
江惠貞
江惠貞
王育敏
王育敏
楊應雄
楊應雄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德福
林德福
潘維剛
潘維剛
陳鎮湘
陳鎮湘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明溱
林明溱
楊玉欣
楊玉欣
盧嘉辰
盧嘉辰
呂學樟
呂學樟
陳學聖
陳學聖
詹凱臣
詹凱臣
馬文君
馬文君
羅淑蕾
羅淑蕾
魏明谷
魏明谷
紀國棟
紀國棟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按查獲之勞工人數及日、週或月數計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有鑑於國內部分雇主違法要求勞工超時加班,加重勞工身心負擔,導致勞工過勞與職業災害之事件頻傳。 二、根據勞委會統計,去年有約1千件超時加班裁罰案,是雇主主要違法項目。過去各地勞工局針對超時加班裁罰多採「一案一罰」,查到多名勞工連續多個月違法加班也僅罰一次,引發勞工與專家的強烈質疑。專家表示,勞動檢查可能查到雇主讓多名勞工多次超時工作,若僅裁罰1次不符合比例原則,也無法達到嚇阻雇主違法的功效。 三、九月二十四日勞委會已針對部分縣市有關違反工時之義務規定的疑義做出「勞動2字第1020131923號」解釋,認定每一期間違法即可裁罰一次,例如查到多天或多月超時加班都可分別開罰。 四、為維護勞工的就業安全與權益,並達到嚇阻雇主違法的功效,本席等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修正案」,提昇勞委會函令的位階,爰增訂第二項,「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按查獲之勞工人數及日、週或月數計次處罰。」;原第二、三項移列第三、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