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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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不法利益而獲利者或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致損害國家或公共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一、現行條文規定,公務人員 只要違反各項法律命令等規定,致直接或間接助其他私人獲取不法利益,就要被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圖利罪刑責,致使我國公務員在處理民眾事務上,皆以按照法律命令等規定為最高原則,造成我國公務體系行政效率低落。
二、我國各種法律、命令相當繁瑣,非所有人皆能熟記瞭解,若因一時疏忽或不查的狀況下,造成公務人員為協助民眾反而遭處圖利罪,顯對公務員過於嚴苛,實有須加以改正。
三、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之條文內容,讓公公務人員若違反各項法律命令等規定,直接或間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須致國家或公共財產或其他利益受損,始得依圖利罪送辦,藉以提高我國行政效率及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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