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蔡正元
連署人
魏明谷
魏明谷
盧嘉辰
盧嘉辰
呂學樟
呂學樟
廖正井
廖正井
陳超明
陳超明
馬文君
馬文君
盧秀燕
盧秀燕
徐少萍
徐少萍
林德福
林德福
詹凱臣
詹凱臣
蔣乃辛
蔣乃辛
李貴敏
李貴敏
蘇清泉
蘇清泉
黃昭順
黃昭順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不法利益而獲利者或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致損害國家或公共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不法利益而獲利者或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致損害國家或公共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之未遂犯罰之。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致損害國家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 未遂犯罰之。
一、現行條文規定,公務人員只要明知違反各項法律命令等規定,致直接或間接助其他私人獲得不法利益就要被處以五年以上之圖利罪刑責,使我國公務員在處理民眾事務上,皆以按照法律命令等規定為最高原則,造成我國公務體系行政效率低落。 二、我國法律、命令、及各種規定繁瑣,非所有人皆能熟記瞭解,若因一時疏忽或不查的狀況下,造成公務人員為協助民眾反而遭處圖利罪,顯對公務員過於嚴苛,實有須加以改正。 三、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第四、五款條文內容,讓公務人員若違反各項法律命令等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不法利益者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致國家或公共財產或其他利益受損者,始得依圖利罪送辦,藉以提高我國行政效率及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