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蔡正元
林國正
林國正
蘇清泉
蘇清泉
潘維剛
潘維剛
連署人
費鴻泰
費鴻泰
楊麗環
楊麗環
廖正井
廖正井
林鴻池
林鴻池
曾巨威
曾巨威
江啟臣
江啟臣
楊瓊瓔
楊瓊瓔
楊玉欣
楊玉欣
張嘉郡
張嘉郡
孔文吉
孔文吉
顏寬恒
顏寬恒
林滄敏
林滄敏
翁重鈞
翁重鈞
盧嘉辰
盧嘉辰
賴士葆
賴士葆
李鴻鈞
李鴻鈞
鄭汝芬
鄭汝芬
呂學樟
呂學樟
李貴敏
李貴敏
徐少萍
徐少萍
盧秀燕
盧秀燕
林郁方
林郁方
蔡錦隆
蔡錦隆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石油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石油煉製業、石油輸入業、石油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氣)設施與設置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模之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 前項保險之保險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第二十二條 石油煉製業、石油輸入業、石油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氣)設施與設置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模之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 前項保險之保險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鑒於石油管理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石油管理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項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