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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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條 鐵路旅客、物品之運送,由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險;其保險條款及保險費率,由交通部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 | 第六十三條 鐵路旅客、物品之運送,由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險;其保險條款及保險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核定。 |
鑒於鐵路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鐵路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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