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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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本行經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後,得隨時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 | 第二十五條 本行經洽商財政部後,得隨時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 |
鑒於中央銀行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中央銀行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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