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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蘇清泉
林國正
潘維剛
連署人
費鴻泰
楊麗環
廖正井
林鴻池
曾巨威
江啟臣
楊瓊瓔
楊玉欣
張嘉郡
孔文吉
李鴻鈞
顏寬恒
林滄敏
翁重鈞
盧嘉辰
賴士葆
林郁方
鄭汝芬
蔡錦隆
呂學樟
李貴敏
盧秀燕
徐少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法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五條 本法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鑒於信用合作社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信用合作社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