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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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 第七條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
鑒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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