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蔡正元
林國正
林國正
蘇清泉
蘇清泉
潘維剛
潘維剛
連署人
曾巨威
曾巨威
顏寬恒
顏寬恒
鄭汝芬
鄭汝芬
蔡錦隆
蔡錦隆
廖正井
廖正井
江啟臣
江啟臣
林滄敏
林滄敏
呂學樟
呂學樟
楊瓊瓔
楊瓊瓔
翁重鈞
翁重鈞
李貴敏
李貴敏
楊麗環
楊麗環
盧秀燕
盧秀燕
楊玉欣
楊玉欣
盧嘉辰
盧嘉辰
張嘉郡
張嘉郡
孔文吉
孔文吉
賴士葆
賴士葆
徐少萍
徐少萍
費鴻泰
費鴻泰
李鴻鈞
李鴻鈞
林郁方
林郁方
林鴻池
林鴻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全業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保全業因執行保全業務,應負賠償之責任,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中途退保。 第九條 保全業因執行保全業務,應負賠償之責任,應向財政部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中途退保。
鑒於保全業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保全業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