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蔡正元
吳育仁
吳育仁
顏寬恒
顏寬恒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王育敏
王育敏
楊玉欣
楊玉欣
鄭汝芬
鄭汝芬
陳鎮湘
陳鎮湘
江惠貞
江惠貞
詹凱臣
詹凱臣
魏明谷
魏明谷
紀國棟
紀國棟
陳怡潔
陳怡潔
徐少萍
徐少萍
蘇清泉
蘇清泉
陳超明
陳超明
李貴敏
李貴敏
蔣乃辛
蔣乃辛
張嘉郡
張嘉郡
盧秀燕
盧秀燕
吳育昇
吳育昇
黃昭順
黃昭順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五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報案專線者。 第八十五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一、現行消防法已有針對無故撥火警電話(119)者之 相關罰則,對於無故撥打 報案專線(110)者卻無任何法令有所規範及罰則,造成確有緊急事件之民眾於撥打報案專線時,卻遇到忙線狀況,因此對於濫打報案專線者,實有必要予以裁罰,以達嚇阻之效。 二、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增訂第四款,無故撥打報案專線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以嚇阻惡意濫打報案專線之不肖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