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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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建置相關設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人身安全。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
鑒於近年醫療院所醫護人員慘遭暴力事件頻傳,衛生署毫無具體防杜作為,醫護人員人身與執業安全備受威脅,影響所及,衝擊其他病患醫療黃金時間與就醫權益。爰此,為有效遏阻暴力以保障醫事人員人身安全與醫療品質,特提出刑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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