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田秋堇
田秋堇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鄭麗君
鄭麗君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昆澤
李昆澤
尤美女
尤美女
蕭美琴
蕭美琴
吳宜臻
吳宜臻
許添財
許添財
何欣純
何欣純
楊曜
楊曜
管碧玲
管碧玲
陳歐珀
陳歐珀
邱志偉
邱志偉
趙天麟
趙天麟
蘇震清
蘇震清
林岱樺
林岱樺
林佳龍
林佳龍
劉櫂豪
劉櫂豪
陳其邁
陳其邁
李俊俋
李俊俋
蔡煌瑯
蔡煌瑯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七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或對執行職務之醫護人員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八十七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鑒於近年醫療院所醫護人員慘遭暴力事件頻傳,衛生署毫無具體防杜作為,醫護人員人身與執業安全備受威脅,影響所及,衝擊其他病患醫療黃金時間與就醫權益。爰此,為有效遏阻暴力以保障醫病環境安全與品質,特提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