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蔣乃辛等18人 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維持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委員蔣乃辛等18人提案: 有鑑於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有關「童工」年齡之規定太過限縮,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未滿18歲為保護對象之規定,又與國際勞工組織1999年第182號關於「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童工最有害形式公約」,其「童工」適用於所有未滿18歲者之規定,及1973年第138號「最低年齡公約」:「任何類型的就業或工作,其工作本質或環境可能危及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或道德的最低年齡,不得小於十八歲」等的規定有相當差距,實有必要作適當修正。為擴大保護兒童及少年工作者,本席等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將「童工」年齡之限制從十六歲放寬為十八歲。 審查會: 委員蔣乃辛等提案第四十四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