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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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故滋擾醫療機構秩序及其人員或妨害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違反前二項規定且非基於醫療目的滯留院所,拒絕依醫事人員要求離去者,醫療院所保安人員得於必要時強制驅離之。 |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
一、增列危害醫療安全之公共危險罪名。故為維護醫療安全、保障民眾就醫權益,建議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對飛航安全保障之規定於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增列危害醫療安全罪。
二、增列滋擾醫院秩序、人員暨妨礙業務罪前項危害醫療安全罪。
三、賦予值班警衛強制驅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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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醫療維生器材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者,亦極有可能發生重大危險,令原本亟待救治之病患生命健康安全受有高度風險,極易導致醫事人員、就診病患、陪病親屬等人之死傷。為維護醫療安全、保障民眾就醫權益,爰建議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對飛航安全保障之規定修訂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之罰則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增列第二項「因而致醫療維生器材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以落實對民眾安全、公共利益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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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六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 |
一、本條新增。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將原本為三萬至五萬之行政罰鍰,改列為三萬至五萬之刑事罰金,以表彰該行為非以刑罰不足以相繩之刑事不法內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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