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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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條 非因軍事訓練、勤務必要,而使人受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使人受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四十四條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鑑於本條文之「凌虐」定義未明,導致實務迭有與「管教」或「訓練」混淆不清之謬誤;遂明文其構成要件以代之,以與軍隊之正規訓練及勤務有所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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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條之一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使部屬行無義務之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
增訂本條文以杜絕「軍中長官藉勢使部屬行無義務之事」之情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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