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葉宜津
葉宜津
田秋堇
田秋堇
陳唐山
陳唐山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邱志偉
邱志偉
尤美女
尤美女
柯建銘
柯建銘
李俊俋
李俊俋
林淑芬
林淑芬
邱議瑩
邱議瑩
吳秉叡
吳秉叡
蔡煌瑯
蔡煌瑯
鄭麗君
鄭麗君
陳歐珀
陳歐珀
許忠信
許忠信
陳其邁
陳其邁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昆澤
李昆澤
劉櫂豪
劉櫂豪
李俊俋
李俊俋
姚文智
姚文智
陳節如
陳節如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及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非因軍事訓練、勤務必要,而使人受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使人受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四條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鑑於本條文之「凌虐」定義未明,導致實務迭有與「管教」或「訓練」混淆不清之謬誤;遂明文其構成要件以代之,以與軍隊之正規訓練及勤務有所區別。
第四十六條之一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使部屬行無義務之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增訂本條文以杜絕「軍中長官藉勢使部屬行無義務之事」之情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