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秉叡
吳秉叡
連署人
楊曜
楊曜
陳歐珀
陳歐珀
潘孟安
潘孟安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節如
陳節如
鄭麗君
鄭麗君
吳宜臻
吳宜臻
劉櫂豪
劉櫂豪
蘇震清
蘇震清
姚文智
姚文智
林佳龍
林佳龍
邱志偉
邱志偉
高志鵬
高志鵬
陳亭妃
陳亭妃
陳明文
陳明文
陳其邁
陳其邁
田秋堇
田秋堇
魏明谷
魏明谷
管碧玲
管碧玲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技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技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 一、省(巿)技師公會置理事三人至十五人,監事一人至五人。 二、全國性技師公會及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置理事九人至三十三人,監事三人至十一人。 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除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擔任理、監事候選人或理、監事。 第三十一條 技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 一、省(巿)技師公會置理事三人至十五人,監事一人至五人。 二、全國性技師公會及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置理事九人至三十三人,監事三人至十一人。 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除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技師常接受法院、政府或民間從事鑑定或審查工作,而技師公會之理、監事對公會會員具有影響力,可能因收賄或關說對鑑定報告結論、評審、審查等作偏頗之決定。故應具有較一般技師更高之道德操守標準,爰增訂第三項:「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擔任理、監事候選人或理、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