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陳雪生等20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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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四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一、離島地區所面臨之產業建設、教育、文化、交通、醫療及觀光、社會福利等措施,在在不足,因應當前時代所需,其中人才嚴重不足。 二、為健全地方教育資源與人力,維護離島學生受教權益,促使教師留任離島地區。 審查會: 照委員陳雪生等20人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