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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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 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四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
一、離島地區所面臨之產業建設、教育、文化、交通、醫療及觀光、社會福利等措施,在在不足,因應當前時代所需,其中人才嚴重不足。
二、為健全地方教育資源與人力,維護離島學生受教權益,促使教師留任離島地區。
審查會:
照委員陳雪生等20人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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