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陳雪生等20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第十條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一、離島地區為促進經濟發展與提升生活品質,致力於發展觀光產業,以馬祖為例:至馬觀光旅客今年預估將突破10萬人次,由於觀光遊客湧入,使得現今馬祖地區的資源已有超乎負荷、供不應求的現象。 二、為增進離島地區經濟發展,促進當地生活品質,追求貿易便利化,讓金、馬、澎等離島地區成為台海兩岸人才、商品貨物與金融之轉運特區,爰將金、馬、澎等地設定為特別自由貿易區。 審查會: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