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吳育仁
吳育仁
楊玉欣
楊玉欣
賴士葆
賴士葆
紀國棟
紀國棟
楊瓊瓔
楊瓊瓔
林國正
林國正
連署人
陳鎮湘
陳鎮湘
邱文彥
邱文彥
陳碧涵
陳碧涵
詹凱臣
詹凱臣
林德福
林德福
林郁方
林郁方
廖正井
廖正井
陳學聖
陳學聖
蔡正元
蔡正元
孫大千
孫大千
張嘉郡
張嘉郡
陳根德
陳根德
羅明才
羅明才
孔文吉
孔文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第四十四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一、相較於成年人,未滿十八歲之人生理發育、心智成熟度仍有不足。惟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之保護規定,僅禁止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童工從事繁重及危險工作,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則無適用,保護顯有不周。 二、爰修正第二項,增訂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勞工,亦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第四十六條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一、未滿十八歲之人,對勞動法令及自身權益保障事項所知有限,常落入求職陷阱。為保護其工作權益,應由法定代理人協助審慎評估其工作是否適齡、適性,協助審閱勞動契約內容,並加以篩選與過濾。 二、爰規定雇主僱用未滿十八歲之人者,均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以確保法定代理人協助執行把關工作,並便於勞動檢查機關進行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