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陳超明
陳超明
紀國棟
紀國棟
呂學樟
呂學樟
林明溱
林明溱
馬文君
馬文君
楊應雄
楊應雄
張嘉郡
張嘉郡
盧秀燕
盧秀燕
蘇清泉
蘇清泉
呂玉玲
呂玉玲
陳碧涵
陳碧涵
廖正井
廖正井
陳鎮湘
陳鎮湘
江惠貞
江惠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之一 農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而逾期尚未清償者。 二、有第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六、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投票行賄、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賄選罪,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侵占、詐欺、背信或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七、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或受刑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八、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九、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第十五條之一 農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而逾期尚未清償者。 二、有第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六、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投票行賄、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賄選罪,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侵占、詐欺、背信或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七、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或受刑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八、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雖刪除現行條文規定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為農會會員之限制,惟參考現行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為會員代表之消極資格條件限制,仍有維持之必要,爰增列第九款。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農會會員: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二、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為農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一、因農會會員身分涉及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資格,而農民健康保險為農民基於身分所當然享有之權益,即使受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其為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之地位亦不應因此受影響。再按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六條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時,不再列舉褫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由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權利行使尚不在褫奪公權所剝奪之犯人公法上之權利能力範圍,則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更不應因此喪失農會會員資格,準此,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為農會會員之限制,以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基本權利行使之必要性、比例原則相契合。 二、因第一項第一款刪除,其餘款次配合遞移。
第十八條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 第十八條 農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第一項第二款配合第十六條之修正,遞改其引述款次為第一款或第二款。
第二十條之二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其已當選者,亦同: 一、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 二、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 三、曾於擔任農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未滿四年者。 四、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 第二十條之二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其已當選者,亦同: 一、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 二、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者。 三、曾於擔任農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未滿四年者。 四、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
雖刪除現行條文規定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為農會會員之限制,惟參考現行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為理、監事候選人之消極資格條件限制,仍有維持之必要,爰配合第十五條之一之修正,修正第二款。
第二十五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已受聘者,亦同: 一、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 三、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 四、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 五、曾於擔任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者。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 第二十五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已受聘者,亦同: 一、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 三、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者。 四、有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五、曾於擔任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者。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
一、雖刪除現行條文規定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為農會會員之限制,惟參考現行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為總幹事候聘人之消極資格條件限制,仍有維持之必要,爰配合第十五條一之修正,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二、第一項第四款配合第十六條之修正,遞改其引述款次為第一款或第二款。